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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商业设置规范》的通知
   2009-2-19 16:53:25  浏览次数: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沪质技监标〔2007〕156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商业设置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商业设置规范》已经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DB31/T380-2007《社区商业设置规范》
     该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7年4月6日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 380-2007
                   
《社区商业设置规范》

                          前   言



      为合理设置社区商业设施,完善经营服务功能,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需求,根据上海市商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按照城市商业的结构和定位,参照国家标准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T18106《零售业态分类》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261《商业分级设置规范》等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商业经济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建业、浦祖健、胡文君、朱桦

DB31/TXXX-2007

社区商业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商业的具体设置要求、分级和指标、功能与业态组合。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新建的社区商业的布局和设置,调整和改造的社 区商业可参照本标准配置。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社区商业 Commity Commerce
指以居住区的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和满足居民生活消费为目标,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属地型商业。是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街坊商业的总称。
2.2 社区商业中心 Community Commercial Center
指在 l 个或 1 个以上居住区内 ,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 设置较完善的、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为主的商业和服务业 , 服务对象为该区域及部分外来消费者的规模较大的社区商业。
2.3 居住小区商业 Residentid Area Commerce
指在居住小区内 ,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 设置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商业和生活服 务业 , 服务对象为该居住小区的居民 , 商业设施设置相对集中且与住宅相近的社区商业。 
2.4 街坊商业 Street B1oc Commerce
指在街巷主要出入口 ,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 设置方便居民就近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商品,为居民提供所需的生活服务的社区便民商业。
2.5 基础型业态 Basic Commercil Format
指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 , 不能完全通过市场行为进行配置与调节 , 同时必须设置的业态业种。如菜市场、大众化餐饮、理发、沐浴等。
2.6 指导型业态 Oriental Commercial Format
指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 , 可以通过市场行为进行配置和调节 , 宜设置的业态业种。

3 设置原则
3.1 社区商业布局和设置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
3.1.1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环境协调的要求;
3.1.2 坚持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 , 便民利民;
3.1.3 坚持以人为本 , 与城镇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分布、购买力水平相适应;
3.1.4 适应连锁经营等现代化流通发展的方向和业态创新;
3.2 社区商业布局和设置除符合本标准外 , 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相关规范。

4 设置要求
4.1 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街坊商业在同一地域内不应重复布局 , 在相近地域可统筹布局 , 避免资源浪费。
4.2 社区商业中心宜布局在地理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 , 可结合轨道交通枢纽、沿居住区的主要道路布局和设置。
4.3 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的商业布局形态应以块状为主、条状为辅 , 并根据规划布局的要求,采取相对集中或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 以减少商业对居住的影响。集中设置的商业和服务业设施宜采用购物中心的形态,或与社区公共活动中心结合布局,与住宅的问距不小于 50 米。
4.4 街坊商业的布局应适度集中 , 商业和服务业设施宜临街设置。
4.5 社区商业中心一般以购物中心、大型超市等大型商业设施为核心 , 同时设置各类专业店、 专卖店、生活服务业、休闲服务业和文化娱乐业等网点 , 配建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人均 0.7 平方米。
4.6 居住小区商业一般以超市、菜市场为核心 , 同时设置生活服务业和休闲服务业等网点 , 配建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人均 0.45 平方米。
4.7 街坊商业一般以便利店为核心 , 同时设置日常生活的商业和便民生活服务业等网点 ,配建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人均0.15平方米。
4.8 调整和改造的社区商业规模可根据规定的指标适当折减,但不应低于规定指标的80%,也不应小于调整和改造前的规模。
4.9 居住小区商业、街坊商业的店招、店牌、灯光等形象设计宜统一规范设置,与社区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4.10 社区商业中心有条件的应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场(库),中心城区宜采用地下和多层车库。机动车位按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配建0.25--0.4个,非机动车位按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配建7--10个。
4.11 菜市场、浴场、餐饮店等对居住有影响的商业网点应与住宅分开设置 , 与住宅间距不小于15米。菜市场应设置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相对独立地段,并配有停车、卸货场地。
4.12 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 , 应优先考虑基础型业态的设置;调整和改造的社区商业 , 其基础型业态设置应通过多种途径逐步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 但原有和按规划设置的菜市场不得挪作它用。
4.13 郊区新城、新市镇的社区商业应具备为周边农村地区服务的功能, 设置为农或农业服务的经营项目;国际型社区商业的经营服务项目可根据社区的特点和需求确定。
4.14 社区商业的网点应证照齐全,合法经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地)。

5 分级和指标
5.1 社区商业按居住区人口的规模可分为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三级,各级社区商业的设置规模应符合表 l 的规定。
                   表 1 社区商业分级指标规模
    指标
分级                   居住区人口              商业设置规模
                                                        (建筑面积)
社区商业中心        5-15万                 3.5一10万平方米
居住小区商业       1.5-2.5万              0.7-1.2万平方米
街坊商业             0.4万左右               ≧0.06万平方米



6 功能与业态组合
6.1 社区商业应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方便消费为目标,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应完善购物、服务、休闲、文化娱乐等综合消费的功能。
6.2 社区商业的功能应与居住区的人口结构和居民的消费水平、消费习惯、消费方式相适应,各级社区商业的功能可俱全,可有所侧重。
6.3 社区商业的业态设置应满足功能的需要,基础型业态的设置应包括本标准的规定,指导型业态的设置宜包括但不限于本标准的规定。
6.4 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的功能与业态组合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的功能与业态组合

分级            主要功能        业态组合
        基础型业态    指导型业态
社区商业    提供较完善的、能满足居民生活所需的购物、服务和文化娱乐消费等    菜市场、超市、大众餐饮、
大众理发、大众沐浴、维
修、废品回收    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食杂、中西药、日用百货、家庭用品、服装鞋帽、纺织品、钟表眼镜、五金、家电、建材、书店、音像、美容美发、彩扩、休闲、文化娱乐
居住小区
商业    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休闲服务和文化娱乐消费等    菜市场、超市、大众餐饮、
大众理发、大众沐浴、维
修、废品回收    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食杂、面包房、中西药、书报、音像、餐饮、美容美发、洗染、休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中介服务、生活用品租赁
街坊商业    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须生活服务    菜市场、大众餐饮、大众
理发、大众沐浴、维修、
废品回收    便利店、食杂、面包房、中西药、书报、餐饮、美容美发、洗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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